币安——比特币、以太币以及竞争币等加密货币的交易平台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发布时间:2024-09-19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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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打击“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姓名等;擅自使用与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等;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擅自使用他人网店的产品模特图、产品质检报告、商品详情页” 等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行为,根据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方案部署,徐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认真履职尽责,集中开展宣传活动,“铁拳”出击查办此类案件。为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现曝光一批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类典型案例。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非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经销商提供,为2022年6月从北京环城汽配城购进,价格明显低于授权经销环节正常的市场价格。进货时未查验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案件调查中无法对其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进行充分举证。涉案产品为打包批发,进货单价无法详细计算,待售侵权商品数量及标价为锁块15个(30元/个),惰轮7个(45元/个),皮带10个(10元/个),水管45个(20元/个),拉线元/个),气门室垫9个(18元/个),字母标8个(10元/个),水泵5个(100元/个),电池1个(130元/个),刹车线元/个)。当事人未提供进销货台账及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法经营额按照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即3357元。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0071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2021年7月22日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对装修所使用的原材料的品牌进行了约定。2022年11月25日前后当事人采购了上门推销的标识“东方雨虹”“VASA华砂”注册商标涉案瓷砖胶,合计采购35袋,已使用约17袋,剩余被查获,该批瓷砖胶未付款。当事人对 “东方雨虹”“VASA华砂”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侵权鉴定结论没有异议。当事人无法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无法说明涉案侵权商品提供者。参考当事人采购相同品牌规格商品的市场价格,当事人采购侵权商品价值813.75元。当事人承接商品房装修工程,使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侵权物品已经先行销毁处置,铜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从一上门送货陌生人处购进上述侵权商品,进货金额共计5000元,至被查处时尚未出售,无违法所得。根据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提供的市场中间价,货值金额共计10080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新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权商品,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徐州市局接到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举报,市区欧蓓莎商城某汽配经销部销售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市局联合公安部门对该商城进行了突击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商城某汽配经营部货柜上摆放标注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潍柴冷却盖15个、潍柴停油电磁阀1个、潍柴水泵1个、潍柴空气滤清器滤芯1个、潍柴空压机3个,共计21件商品。经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涉案商品均非该公司及其授权单位生产的商品。经查,该汽配经营部的涉案侵权商品为抵账货物,商品总标价5030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徐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支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给予当事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1件,处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9日,根据群众举报,云龙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刘某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加工完成的成品标有“蓝月亮”商标的洗衣液(2㎏桶装)233桶。当事人无法向云龙区市场监管局提供生产资质和“蓝月亮”使用授权证明,且“蓝月亮”注册商标权利人已向云龙区市场监管局声明未在徐州市范围内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将该商标使用在产品包装上,也未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生产、加工“蓝月亮”产品。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的印有“蓝月亮”商标的洗衣液是在未经“蓝月亮”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在网上购买与“蓝月亮”商标完全一致的标签贴到塑料桶外表面后,再将自治好的洗衣液分装。当事人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云龙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侵犯“蓝月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衣液233桶(2㎏/桶),罚款65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2022年12月10日,通过“药师邦APP”平台从安徽省某保健品有限公司采购10盒由安徽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福叮咚牌“连花清温茶(代用茶)”用于销售,采购单价是每盒6.18元。售价每盒8元,货值金额80元。该代用茶与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连花清瘟胶囊(颗粒)”在商品名称和包装、装潢上均近似。药品“连花清瘟胶囊(颗粒)”作为当时热销的疫情防控药品,其名称和包装、装潢均有着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当事人销售的福叮咚牌“连花清温茶(代用茶)”易引人误认为与“药品连花清瘟胶囊(颗粒)”存在特定联系,产生混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 (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邳州市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没收福叮咚牌“连花清温茶(代用茶)”4盒,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随着疫情防控政策的调整和优化,许多群众开始准备相应的药物、食品等物资。可以说,任何有助预防、抑制新冠肺炎病毒的药物、保健品、食品、医疗器械都可能引发公众高度关注,甚至引发抢购潮。在此情况下,部分不法商家企图“借疫生财”,打着预防新冠病毒的“擦边球”,用普通食品“连花清温茶”实施混淆行为,误导消费者购买。对此,市场监管部门因时因势调整监管重心,服务疫情防控大局,让牟取不义之财的商家尝到苦果,取得了较好的监管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执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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